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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最新通知

发布时间:2023-9-28 10:38:1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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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济南市教育局发布《济南市年第一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济南市年第一批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山东省工作安排,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分三批次进行,现将济南市第一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人员范围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济南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具有济南市户籍;

2.持有济南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就读学校所在地在济南市(以已经取得认定所需学历申请认定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4.驻济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在济南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师范生申请人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规定有效期内),其他申请人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联系认定机构,咨询办理延长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事宜。

(四)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段、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一致。

(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六)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认定机构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工作委托各区县教体局实施。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就读学校、驻济部队所在地的区县教体局负责认定。其中,历城区、高新区、南部山区的教师资格认定由历城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起步区的教师资格认定由原驻地所属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年3月22日8:00至4月4日17:00。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应届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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