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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发布时间:2016-4-22 10:06:44   点击数:

国务院印发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现予印发。1、建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10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动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国土部喊话防地王自2011年以来,国土部以通知、座谈会连续6次向地方喊话,要求严防地王。央行细绘利率市场化"路线图"人社部研究养老金投资运营方案已报外高桥房价1个月涨30看都不看就买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解实行地方性法规深圳房贷利率一月3上调最高上浮30房企掀增发潮23家公司拟募资691亿多公司抢滩民营银行金改第二波来袭金融界盈利宝,活期储蓄利率提升10002、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行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动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动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构成可复制、可推行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调和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解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解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方案》实行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2013年9月18日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10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动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动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1、整体要求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总体目标。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实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构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养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实行范围。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行情,问诊)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动情况和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行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构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2、主要任务和措施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依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动、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养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构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依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动政府管理由重视事前审批转为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实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气力参与市场监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然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支援等解决机制。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修建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同等准入的市场环境。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鉴戒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定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依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成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干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实验区内试点展开触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构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构成多部门同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实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展开多种情势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养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构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实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展开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实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展开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行情,问诊)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实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展开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依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展开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养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持系统。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关键港的联动作用,探索构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具有或控股具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构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可在实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实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实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实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实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展开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养发展再保险市场。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构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行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3年内试行。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进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3、修建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实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活动,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构成公然、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时,在保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条件下,以培养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干政策。创新监管服务模式。1.推动实行"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构建相对独立的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货物贸易区域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域。在确保有效监管的条件下,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白癜风的病发缘由,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条件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现交易平台。2.坚决实行"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通过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强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实验区内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实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干手续,仍应依照专项规定办理。推动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行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构成企业商务诚信管理和经营活动专属管辖制度。3.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以切实保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各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政府的协同,提高保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试验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动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4.实行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实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动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实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情势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嘉奖,实行已在中关村(行情,问诊)等地区试点的股权鼓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5.实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实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实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实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干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实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实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另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和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腐蚀的条件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4、扎实做好组织实行国务院统筹领导和调和试验区推动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根据《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依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构成可操作的具体计划,抓紧推动实行,并在推动进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调和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动相干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附件: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附件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1、金融服务领域1.银行服务开放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有时,适时在实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在完善相干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条件下,允许实验区内符合白癜风医治最好医院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开放措施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3.融资租赁开放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在实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2、航运服务领域4.远洋货物运输开放措施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干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中资公司具有或控股具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5.国际船舶管理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3、商贸服务领域6.增值电信开放措施在保障络信息安全的条件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情势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触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开放措施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4、专业服务领域8.律师服务开放措施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9.资信调查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10.旅行社开放措施允许在实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11.人才中介服务开放措施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具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下降至12.5万美元。12.投资管理开放措施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13.工程设计开放措施对实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14.建筑服务开放措施对实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5、文化服务领域15.演出经纪开放措施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16.文娱场所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文娱场所,在实验区内提供服务。6、社会服务领域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开放措施允许举行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允许举行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8.医疗服务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注: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自由贸易实验区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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