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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体检是婚姻登记的必经程序吗

发布时间:2020-12-1 2:51: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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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体检是婚姻登记的必经程序吗

法律的事有时比较枯燥,聊聊婚姻登记程序的事之前,我们先看看几个跨越物种的恋爱故事吧。尽管这几个故事有些玄幻,但为许多人了解和熟知,足以说明了爱情的伟大和超越。第一个故事是白蛇传,主人公分别是许仙、白娘子,一个是人,一个是蛇,因为报恩,演绎了一场人蛇相恋的唯美爱情故事。第二个故事的主人公是宁采臣和聂小倩,上演了一版中国人鬼情未了的大戏。而牛郎织女的故事大家估计大家都不陌生,牛郎一介凡人和天上的仙女织女相爱了,爱得太艰辛,以至于最后一年只能见一次面!不管咋样,这说明恋爱乃至婚姻,在民间故事中,可以超越太多限制,种族,身份,等等,在爱情面前都要让路。

现在,让我们言归正传,说说婚姻登记那点事。

现在很多人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往往都会去做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这有利于优生优育,促进婚姻关系稳定,值得提倡。但是,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并不是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

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结婚登记的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年龄,自由结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从反面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另外,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施行的同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管理的删除意味着婚姻更多是两个人的事情,政府和法律不宜干预过多。

另一方面,要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有人据此认为婚前体检是婚姻登记的必要程序。但是,母婴保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并且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来看,我们还可以认真阅读该法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以及该法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不难看出,结婚、暂缓结婚、生育,等等,是不同的概念。从实体上看,并不是所有的病都导致不难结婚。因此,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系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

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让我们尊重结婚自由自愿这一法律原则,如果没有这一点,估计也就无法诞生前面提到的中国古代三大唯美爱情故事吧,更何况我们已经走到了现代社会。同时,我们也要提倡婚前体检,为了婚姻稳定,为了下一代。

(图片来自网络)

附件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行申号行政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政婚姻登记行政纠纷,再审审查焦点为张某与姜某申请婚姻登记是否符合婚姻成立要件,以及某民政局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是否尽到审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本案中,张某于年与姜某到某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分别提交了各自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中载明二人均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某区民政局经审查后认为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遂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张某请求撤销被诉结婚登记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某与姜某前往某区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时,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姜某患有其提起本案诉讼时所称的精神疾病,且张某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发现姜某患有其所称的精神疾病,而是结婚登记后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并未强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进行婚前检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但并未明确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系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因此,张某申请再审主张某区民政局未要求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鉴定证明,未审查是否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属于工作疏漏及不作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附件2.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如果结婚和生育分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遗传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应当允许患遗传疾病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现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很难掌握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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