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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招了个前台,刚过一个月的试用期转正了,却告诉公司她怀孕了,需要请一个月的假来保胎……
老板气疯了:HR,怎么回事?辞退她!
HR:老板,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等法规条例,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不,我们重新招人暂时接替她的工作……
吃一堑,长一智。老板要求在公司入职体检中增加是否怀孕的检查项,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情况。
HR
请问:在入职体检中增加是否怀孕的检查项是否合规?会有什么风险?
浙小智
你好,小智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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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就业入职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的要求执行,虽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并未规定在就业入职体检中禁止怀孕检查项目,但由于该检查项目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小智建议,公司在入职体检增加怀孕检查项目时,应事先征得受检者的同意。若受检者同意增加该检查项目的,公司则可以增加,但是要对检查结果保密;若受检者不同意增加该检查项目的,公司不应该增加,否则会有侵犯受检者隐私权的风险。
实践中,公司在就业入职体检中发现受检者怀孕的,往往会以此为由而不予录用,这样的操作会面临怎样的风险,小智认为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在安排入职体检时已与受检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受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以受检者怀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2、公司在安排入职体检时未与受检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向其发出录用通知的,公司也不能随随便便就以受检者怀孕为由而不予录用。虽然公司与受检者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如果内容明确,载明了员工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等内容的,应认定为要约,只要受检者针对要约做出承诺,同意录用通知的内容,则双方都要受到该录用通知的约束。若公司以受检者怀孕为由而不予录用的,公司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检者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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