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_常规体检

政策解读如何正确理解体检结论与选报相

发布时间:2019-1-10 11:54:41   点击数:

普通高考考生的体检工作是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实施的,其体检结论会影响考生报考某个院校或专业,同时也是院校查看考生体格状况,决定是否进行录取的重要依据,其体检结论直接影响考生最终的录取结果。所以考生在体格检查前或志愿填报前需要了解以下相关内容,以便做到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条件合理有效填报志愿:

(1)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该规定涵盖了普通高校的普通专业院和航海类等特殊专业的身体要求。

(2)军事院校和招收“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的专业是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6号)规定执行;公安类院校(专业)是按《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号)规定执行。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第二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合格受限”。凡考生的体检结论属于第二部分的,将限报部分专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部分的第一至第三条属色觉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三条,则同时也限考第一、第二条的专业;第四、第五条属视力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也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五条,则表示第四、第五条所列的所有专业均限考。第七条所列标准为公安院校的体检标准,凡在外科、五官科和肝功能检查的相关内容不合格的,不能报考公安类院校。合格受限的考生应对照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本人体检结论,选报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就读的专业。第三部分所列情况系向考生提出的“不宜就读的相关专业”的建议,若考生执意报考或就读相关专业,则今后可能会对其录取或学习及在相关领域(行业)就业产生影响,请考生注意查看院校招生章程是否有相关的限报规定。

(4)《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年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5)残疾考生应根据自己的体检结论,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自身残疾的程度和高校的办学条件,避开限考的专业,合理选报院校及专业志愿。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体检结论比较复杂,限考到专业种类和军兵种,体检总的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可兼报非指挥专业;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兼报指挥专业。考生必须准确把握,慎重填报军校志愿。参加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如兼报其他军事院校,还须参加军校招生的军检、面试并合格后方可报考。

(7)一些院校对部分专业(如护理等)还有相关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具体请查看相关院校招生章程。

(自年新疆普通高考热点问题解读)

本期监制

孙红新

主编

谢成功

编辑

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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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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